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进行安全鉴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