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进行安全鉴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仍不委托鉴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