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擅自实施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