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擅自实施影响房屋安全行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