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拆改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