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勘,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治理危险房屋。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