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时排除险情,并向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紧急处置。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