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时排除险情,并向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紧急处置。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