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到现场查看,发现房屋确有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登记建档,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