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危旧房屋、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进行巡查,并落实监控措施,督促和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通报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