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鉴定委托人或者与房屋安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复核。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