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