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