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七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