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权限内对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度;(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立法权限内制定除前款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