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二年的,法规规定的市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