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在期限内作出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