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修改后另行报请批准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根据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