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