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南通人大网和《南通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