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涉及妇女权益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应当专门听取有关群体和组织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