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法规草案应当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县、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等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