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法规草案应当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县、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等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