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