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分组审议的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