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