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会议期间,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