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