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五条已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按照格式和文本数量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必要的参阅资料。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