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四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与上位法是否抵触、对不同群体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专家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