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六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