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起草地方性法规,可以成立有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等参加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起草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