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一条已修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在每届第一年度、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制定。制定、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通过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