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条已修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和立法时序。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