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在每届第一年度、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制定。

制定、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通过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