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第七条已废止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对本集中区的规划、建设等行使管理权,集中区内的乡、镇、街道接受集中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具体职责和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省直管集中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协助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