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第六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示范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承接产业转移平台,支持开发园区合作共建和跨区域发展。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集中区建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集中示范园区建设;示范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各类开发园区转型升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