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在推进示范区建设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