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对在示范区建设中取得重大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