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