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示范区规划》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考核目标管理;对妨碍示范区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