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与承接产业转移有关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并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依法处理投资者和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投诉监督,查处损害投资环境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