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示范区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经依法报批后在社会经济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