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省直管集中区内的投资项目,由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由省直管集中区管理机构审查后转报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