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外,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由示范区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不宜下放的,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