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示范区建设的税费和价格政策,制定合作共建园区优惠政策。在规划、建设期间,省直管集中区和集中示范园区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但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