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示范区应当加强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执行产业转移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扩建园区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转入项目应当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支持示范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科学管理,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