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驯养繁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驯养繁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国家或者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出售、转让驯养繁殖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国家或者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