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在野外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科学研究,拍摄电影、录像,须经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人进行前款规定活动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