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第四条已废止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设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苏木人民政府中应有蒙古族公民担任苏木达或者副苏木达。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公民担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4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