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设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苏木人民政府中应有蒙古族公民担任苏木达或者副苏木达。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公民担任。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