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第三条已废止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4月2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