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第十条已废止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在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的编制内,设置必要的工作部门或者专职工作人员。苏木、民族乡人民政府中,应有本民族公民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4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