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4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