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